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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教学监控 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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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4/30 11:07:03

    教学监控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教师之间相互听课,既是教学监控的重要方式,也是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必要途径。为保证教学监控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特对有关人员的教学监控工作任务、工作量使用范围及相关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一、教学监控工作量的使用范围

教学监控工作量是指有关人员依据学校要求或安排履行教学监控任务而产生的工作量。教学监控工作量的使用范围覆盖教学监控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听课、教学巡查和专项教学检查。各院系、行政部门自行安排的教学监控工作不在本规定之内。

二、教学监控工作任务

1.校领导、评议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8课时/学期。

2.教育教学管理部、行政服务部正副部长(含部长助理)、书社正副书记、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人力资源中心、学生注册中心、资产与维修管理中心、思政与公共课教学中心正副主任8课时/学期;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及思政与公共课教学中心其他管理人员6课时/学期;其他行政兼课人员6课时/学期。

 

3.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含院长助理)、系主任(副主任、助理)8课时/学期;各主管6课时/学期;专任教师6课时/学期。

4.辅导员8课时/学期。

三、教学监控工作安排

1.校领导、评议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的教学监控工作量,主要用于教学巡查和听课。

2.行政服务部、资产与维修管理中心负责人的教学监控工作量,主要用于教学巡查。

3.教学单位和行政部门(行政服务部、资产与维修管理中心除外)人员的教学监控工作量,均用于听课。参加其它教学检查工作不计算教学监控工作量。教学单位人员听课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安排使用;行政部门人员听课工作量由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4.专任教师参加学校规定或安排的教学专项检查工作,如教案、毕业论文(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等专项教学检查工作,可计算教学监控工作量。

5.评议委员会正副主任及委员参加教学巡查、专项教学检查不计算教学监控工作量。

6.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含助理)、系正副主任,思政与公共课教学中心正副主任参加教学巡查、专项教学检查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四、教学监控工作量的计算

 

1.听课按实际听课课时计算。

2.教学巡查每次按1课时计算。

3.教学专项检查每小时按1课时计算。

五、其它规定

1.有教学监控任务的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在上课前5分钟进入教室,并向授课教师说明来意。

2)听课人员应在《课堂教学评价表》上做好听课记录。

3)各学院有关人员的听课记录交所在学院,学院于每月末统一送交教学管理办公室。

4)各部有关人员的听课记录表由各单位收集,并于每月末统一送交教学管理办公室。

5)校领导的听课记录由行政服务部收取,并于每月末交评议委员会办公室。

6)各学院平时做好本院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得分的登记工作,学期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计算出每位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院同行听课平均分”和“院系领导听课平均分”,并填写《课堂教学综合评价表》后,送交教学管理办公室。

7)教学管理办公室于学期课程结束一周内,将收集的听课记录和综合评价表送交校评议委员会办公室。

3.教学检查要求

 

教学检查按照《四川文化艺术学院教学检查规定(试行)》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